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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十三条的意思很清晰,禁止性的规定是94号令其中一个亮点: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得拒收。那么,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两次或者多次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拒收吗?130期亚利聊政采就来探讨一下这两个问题。
先聊第一个问题: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 在94号令实施前,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操作中会因证明材料不足或缺乏事实依据,对质疑作拒收处理。现在有了第十三条的规定,答案是明确的,不可以拒收!质疑函不符合要求,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格式的不完整,比如未盖公章、没有项目编号等;二是关键内容的不足,比如缺乏事实依据或必要的法律依据。对这种质疑函能放到一边不理不睬吗?能等到质疑答复期满,回复质疑函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吗?显然,这样处理是不妥的,也对项目进展不利。
我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无论是属于以上哪一种情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可以参照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不按照补正期限进行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下质疑函,并出具补正函让供应商签收,载明并且要求供应商对质疑事项,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供事实依据或必要的法律依据,以补充完整94号令第十二条质疑函应当包括的内容。如果质疑函补正完整合规,就应该接受。那么,如果供应商拒不补正或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吗?
我认为,可以作质疑不成立处理,也有一个补正的过程救济,较不予受理相对温和一些也更合理一些。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本着对项目负责的态度,在收到质疑函后,无论是否符合要求,都可以要求其补充完整,但同时对质疑事项应该引起重视并着手核实调查(这种处理方式延伸到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质疑函)。如质疑事项成立,无论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内,都应该按有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不能澄清或修改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建议实际操作时在采购文件中增加一项内容:“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整,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借此强调,供应商在第一时间知悉质疑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定质疑期的重要性。
第二个问题,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两次或多次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拒收吗?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答案很明确:可以拒收。但有个前提,就是要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详细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可以拒收。当然,如果没有在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根据法理解释,供应商是可以提出两次或多次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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