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服务政府采购事业,打造媒体交互平台

主编简历

刘亚利,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新闻专业高级职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双学士,长江商学院EMBA。从事新闻事业20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思考与报道。作为我国最早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闻人,她参与了政府采购立法报道,熟悉行业背景,对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运营有独到见解和实战经验。

2001年年底,在财政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她承担起了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重任。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正式创刊,至今已成功出报十年有余。担任社长之后,虽然事务繁忙,她仍然钟爱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学习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典型案例和理论知识。

订购信息

内容介绍 >>

  2011年5月,《政府采购信息报》推出《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一书,两次再版,销售1万多册。一些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业务交流、学习培训中,经常就《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中的案例组织研讨;一些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说,通过读《政府采购案例精编》,自己的工作作风变得更加严谨,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两年来,《政府采购信息报》着力打造操作与实务版面的“案例细点评”栏目,先后发表200多个案例。广大读者从中很受启发,多次打电话到报社,建议将这些案例再次精编并结集出版。本次推出的《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同样精选了100个典型案例,根据最新情况重新采访专家,配发点评内容,并进行了细致加工,对每个案例都提出了针对性的问题。为了便于读者学习,还以“法规链接”的形式,附上了每个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线购买 >>

图书名称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
主 编
刘亚利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年6月
尺 寸
170毫米 x 240毫米
定 价
58.00元
版 次
2013年6月第1版

 订购热线:010-88589106/88587089-801
 联系人:王女士 传真:010-88589117
 银行转帐:
 名称:《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有限公司
 帐号:01200 1417 0024 91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支行

图书封面 >>

图书简介

前 言

  2011年5月,《政府采购信息报》推出《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一书,两次再版,销售1万多册。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一些法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紧密联系这些新变化,每个案例至少针对性地解决一个问题,让读者学以致用。

序 言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走过十年,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挑战和机遇并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3月17日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民生支出是刚性的,只能增,不能减。随着政府不断加大民生投入,会有越来越多的民生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展现身手的舞台。
  2011年5月,《政府采购信息报》推出《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一书,两次再版,销售1万多册。两年过去,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一些法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政府采购案例精编》出版后,财政部相继废止自主创新三个文件;批量集中采购开始试点和推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发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发布,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更有针对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等等。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之货物采购
  • 1. 投标价超预算 废标与否取决于采购人支付能力 /3
    2. 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 允许但不提倡 /6
    3. 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得作为实质性条款 /9
    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严惩 /12
    5. 依法代理质疑应予以受理 /15
    6. 供应商参与验收可强化履约监督 /18
    7. 价格受市场调节 是否低于成本难认定 /21
    8. 法人代表相同的公司不能投同一标段 /24
    9. 潜在供应商质疑招标公告应予受理 /27
    10. 拒绝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30
  • 11. 质疑投诉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33
    12. 授权书合作意向构成事实联合体 /36
    13. 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 /39
    14. 招标文件须明确期限起止时间 /42
    15. 采购人无故不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5
    16. 批量采购可破解医疗设备招标难题 /48
    17. 实质性响应条款须科学严谨 /51
    18. 无故拒收供应商质疑函不合法 /54
    19. 投标文件中单列核心内容可避免专家疏漏 /57
    20. 认定投标无效应当面告知原因 /60
    21.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63
    22. 投诉只能向财政部门提出 /66
    23. 办事处无经营权 不能参与投标 /69
    24. 不能与没有授权的分公司签合同 /72
    25. 评标细则要明确 评委会成员应公示 /75
    26. 技术指标须具共性 参数不可为固定值 /78
    27. 细化投标文件 避免中标后被质疑 /81
    28. 技术参数评审须认真复核 /83
    29.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有时间限制 /86
    30. 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不应废标 /88
    31. 慎重定性异议 尊重供应商合法诉求 /90
    32. 科学设置评标要素 避免供应商钻空子 /94
    33. 采购人无权随意改变成交数量 /97
    34. 政府网站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00
    35. 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可同时参与竞标 /103
    36. 设定业绩分不利于中小企业投标 /106
    37. 设置合理付款条件 吸引供应商投标 /109
    38. 对电子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应予受理 /112
    39. 用成立时间限制企业投标不合法 /114
  • 40. 没有开标一览表是否唱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7
  • 41.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120
  • 42. 中标通知书应提醒双方依法签订合同 /123


  • 43. 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126
    44. 医疗器械采购不接受资质证书过期产品投标 /129
    45. 评标须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绳 /132
    46. 不能以委托检验代替注册检验 /135
公开招标之服务采购
  • 47. 检察机关不应受理政采投诉 /139
    48. 改变计分方法 应对低价“陪标” /142
    49. 非在职人员任采购人代表须严格把关 /148
    50. 评标错误不影响排名 中标结果有效 /151
    51. 附加投标报价无效 /154
    52. 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 /156
    53. 是否恶意低价 关键在成本认定 /159
    54. 投标人须对明显低价作出说明 /162
    55. 未经明确的转授权无效 /165
    56.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 /168
    57. 歧义条款解释应保护投标人权益 /171
    58. 把握不准临时资质应求助相关部门 /174
    59. 限制外地中小企业参与政采不合法 /177
    60. 答复质疑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180
    61. 唱标时不可为供应商汇总单价 /183
    62. 政府文件也不能指定中标供应商 /186
    63. 参与信息系统项目前期设计的供应商不能投标 /189
    64. 资质材料复印件不得改变原件内容 /192
    65. 勿拿非实质性条件作无效标认定依据 /195
    66. 统一招标+预先约定 破除技术壁垒 /198
    67. 答复质疑不能以偏概全 /201
    68. 评审过程全程录像可减少争议 /204
    69.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废标 /207
    70. 出台管理办法 应对供应商反复质疑 /210
    71. 认定重大违法记录须严谨 /213
    72. 审查+听证 让霸王条款无处藏身 /216
公开招标之工程采购
  • 73. 不同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223
    74. 废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 /225
    73. 不同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223
    74. 废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 /225
    75. 不同标段所需相同资质应分别提供 /227
    76. 预公告没有法律效力 /230
    77. 联合体投标 资质条件视项目而定 /233

邀请招标

  • 78. 资格预审不可随意改为资格后审 /239
    79.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送达应判无效 /242

竞争性谈判

  • 80. 参考公开招标处理竞争性谈判低报价 /247
    81. 低价未必都是恶意 六种情形具体分析 /250
    82. 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不能忽略 /254
    83. 谈判对象不能由采购人确定 /257
    84. 组织谈判勿评价供应商表现 /260
    85. 非授权代表无权参与谈判 /263
    86. 质疑未得到答复也可提起投诉 /266
    87. 完善评审制度 最大限度发挥专家作用 /269
    88. 供应商资质条件最好由专家审核 /273
    89. 参与竞谈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 /277
    90. 折叠报价≠密封报价 /280
    91. 谈判开始后不应再收响应文件 /283
    92. 采购文件有漏洞 采购活动应暂停 /287
    93. 让供应商找“陪谈”违法违规 /291
    94.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294

询价

  • 95. 减少入围数量 让协议供货竞争提前 /299
    96. 投诉应在质疑后书面提出 /302

单一来源采购

  • 97. 其他供应商质疑单一来源采购应予受理 /307

网上竞价

  • 98. 应对履约不畅 善意沟通为本 /313

质疑答复

  • 99. 要求提交质疑证明材料是强人所难 /319

涉密采购

  • 100. 组织涉密采购应按程序报批 /323

题    跋

为本书题跋
本评论禁止匿名发表,请 登录注册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