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供应商投标2品牌,满足有效投标人3家以上的要求吗?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8-01-04 10:05:52 来源:
一、对于同品牌未获推荐的供应商,如何告知其评标结果?
①对于本案例,假设有A、B和C三个品牌共10家投标人通过资格条件响应和实质性要求响应检查,并进行下一步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比较、打分,得分如下表(附件1),因为同品牌只能推荐得分最高的一家,因此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A1为第一中标候选人,C3为第二中标候选人、B2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②依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得分和排序。对于C3和B2,只需告知其排序即可;那么对于供应商A2、A4、A3、C1、C2、B1、B3,实践中该如何告知其评标结果呢?笔者认为, A2、A4、A3、C1、C2、B1、B3是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有效标,应当告知的是其未中标原因,而未中标的理由就是同一品牌的得分不是最高的,不作得分名次的排序。
二、4家供应商投标2个品牌,满足有效投标人达到3家以上的要求吗?
对于本案例,假设投标人有多个品牌,大部分投标人只投高档的A品牌或者B品牌,导致尽管通过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响应检查的供应商有4家,但参与该项目竞争的品牌仅限于这两个的。基于此,对于下一步的评标工作,业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①通过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要求检查的尽管有4家,但其实品牌不足3家,同一品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话,有效标人不足3家,因此不得评标,应当流标。
②依据87号令,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与评标,同品牌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者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只是不能排序和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而已。再进一步说,既然通过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响应检查的已经超过3家,也就是说合格投标人已经超过3家,并且已经进入综合打分程序,应当予以评审。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从立法宗旨和本意来看,笔者更倾向于于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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