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产品允许有几个?
作者:秦勇 倪剑龙 发布于:2017-12-19 14:03:27 来源:
讨论这个问题,不防先来看看“正反”两方的观点。
正方:“核心”到底能有几个?不言而喻,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核心。同样,对于一个集成产品,也应当有且仅有一个核心产品。
反方: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集成产品核心的多样性,应当允许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
正方:反方观点是否具有操作性?答案是没有。在此特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案例:某集成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规定A和B均为核心产品,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甲供应商提供的集成产品中的A产品与乙供应商中的A产品系同一品牌,但B产品不是同一品牌;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与丙供应商的B产品系同一品牌,但A产品不是同一品牌,请问甲乙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同样的道理,乙丙算一家还是算两家?此时该如何评审?
反方:如果要求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不就完事了吗?
正方:这属于错上加错,从公平竞争角度上讲,除非要求的多个核心产品在技术上具备排他性,必须为同一品牌产品方可兼容外,否则强制绑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打个比方,A和B产品,甲公司只有A产品,且市场占有率超高,如果确定核心产品为A和B,则甲公司的A产品就永远无法参与该项目的竞争,采购人也永远无法采购到最好的产品(因技术原因必须一致除外)。因此强制绑定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反方:那能不能设立一个核心产品的排序,相当于在核心之中再定一个“核心之核心”,只有“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才认定为一家,并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处理,这样做有效解决了评审问题。
正方:如果要设立“核心之核心”,且“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才认定为一家,那要求其他核心有何意义?制定的目的又在那里?既然无意义,还不如直接只设立一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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