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华:简政放权 激发活力促进竞争
作者: 发布于:2015-11-26 15:5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员 刘跃华
此次住建部连发两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对新旧资质换证及管理作了不少调整,这体现出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为政导向,也将给工程类政府采购市场带来一定影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总理的这一提法和阐述释放出两个方面的信号。
一是政府职能开始从微观走向宏观。无论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监督管理层面,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强调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实行简政放权。住建部此次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简政放权的实际作为,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机构为外在形式,权力才是实质内容,这给我们调节经济或者配置市场资源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手段。但也恰恰是因可以选择而惹的祸,市场和政府往往容易掐架,而且在两者的博弈中,往往最后是政府占了上风。政府如果稍占上风可能也无大碍,但如果政府过渡干预市场经济,陷入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管理决策漩涡后,难免出现不切实际的指挥和操控,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从中外历史及现实中可以看到,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警示着这样一条真理:唯有简政并放权,合理减少政府的资源权和干预权,社会才会有生机与活力。换句话说,企业能否承担3000万元或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应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为自己把脉,并作自我舍取。
二是放权是一种趋势,不可贪恋、滥用权力。现实生活当中,有两句话传播得比较广泛:“官僚主义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其含义十分深刻。这两句话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说明权力的自我约束是十分困难的;第二,说明唯其困难更需迎难而上。因此,权力之道,或关进制度的笼子,或下放社会。目前看来,权力下放社会成本更低、成效更好。具体来说,所谓放权,就是政府要减少对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的占有权、控制权、审批权、决策权和分配权,把相关的权力及利益归还企业、社会和市场。如果真的放权到政府“无租被寻”的程度,也就不会发生权力寻租的腐败事件了。现在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傍政府”,究其原因,无非就是政府拥有占有权和分配权。
为企业松绑 促进自由竞争
应当说此次住建部印发的两个通知,对建筑企业资质调整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其中影响力最大、最深远的当属以下几项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第五条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对于参与建筑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来说,这些资质管理的调整对自身发展至少有三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企业自身发展建设将由企业自主负责,政府不再对企业的内在生产因素进行干预,给企业松绑,让企业根据自己在市场竞争中找到位置配置适当的资源,参与竞争,这等于激活了企业自主发展的活力。
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政府原来制定的考核标准也许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考核过程中难免出现“走过场”的嫌疑。加之,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达标”,不惜采取造假、挂靠、串通等极端手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甚至影响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还会使企业掉入“唯资质论”的怪圈,从而不能一心一意地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工程质量上,导致了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另外,上述考核因素取消后,还将给中小企业注入一定的正能量,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由博弈,凭借自身的优势取得较好的发展。
建筑企业资质调整
★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国家级工法、专利、科技进步奖项等指标
★ 取消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不能承担6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限制
★ 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
依据新资质要求设置门槛 避免引发质疑投诉
此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作了重大调整,这需要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在项目实施中加以注意。
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规定进行及时调整和更改,不能以老的资质要求来设投标门槛;在评标活动中,不要引用无效的政策法规作为依据。否则,都要造成质疑投诉的后果。
二要切实贯彻落实这两个通知的精神要求,尽量把工程标段划小,让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进来,扩大竞争范围,并要实行工程责任终身追究制。
简政放权后,一些考核指标取消,对于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来说,要把侧重点放在工程质量的监理、工程项目的验收等重要环节上。
加强全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
通知中对建筑企业一些资质和限制的取消,如新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指标的规定,业界人士可能会有这样的顾虑:会不会造成投标人资质良莠不齐,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措施都有其两面性。对于此次住建部印发的这两个通知,从积极层面来说,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维护自身的荣誉和信誉,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包括原材料)是一个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生产要素,而且必须是牢靠实用的要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要严格遵循相应质量标准和要求认真扎实实施的,相信由这类企业所实施的工程,一定会是国家和公众所需要和信赖的“放心工程”。
当然,也会存在一些昧着良心的黑心企业,在施工中通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投机取巧谋取利益,使工程质量堪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期、中期、后期加强监督管理,堵住“豆腐渣”工程的源头,把住工程质量监理和验收的环节,实行建筑工程责任终身追究制,如此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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