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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洪:政采过去两年 9项工作结硕果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12-08 10:49:32 来源:365bet新网址
财政部国库司(<a href=http://www.mingduchina.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a>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
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娄洪
 
   12月7日-8日,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会”)在广西南宁召开,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到会作全国政府采购情况工作报告。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采购规模不断提高,2015年、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连续突破2万亿元和3万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2%和16.4%,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1%和4.2%。”娄洪介绍了近两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情况。
 
  娄洪表示,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扎实工作,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显著成效,从9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成绩。
 
  ①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政府采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工作,两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项规章办法密集出台。一是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标采购程序,健全公平交易规则;二是切实推进结果导向,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三是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售后服务单独采购;四是改进评审专家管理,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把好专家入口关、选取关和退出关;五是突出问题导向,根据改革实践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涉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亟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文本,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工作。
 
  ②着力健全政策功能体系。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同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政策功能体系不断健全。一是进一步扩大绿色采购范围,提高绿色采购规模。研究完善清单管理和发布机制,进一步提高清单调整的及时性和政策执行的便利性。2016年,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704亿元,占同类产品的比重达到80%。二是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与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覆盖范围。三是各地区、各部门继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提高到77.3%。四是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五是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研究符合国际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
 
  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两年来,政府采购不断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提升采购效率、活力和满意度。一是坚持抓大放小原则,强化有利于成本效益的制度保障,提高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二是简化优化审批审核程序,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积极推动采购单位一揽子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实行“部门集中论证、财政统一批复”,对审批审核实行限时办结制;三是扩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精神,印发有关工作通知,简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程序,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④重点强化采购执行机制。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采购执行机制,是保证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必然要求。两年来,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以内控建设和信息公开为抓手,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机制,推进“阳光下的交易”。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在政府采购业务中“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二是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多措并举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2016年,全国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83.9万余条,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努力实现“公开促规范”。
 
  ⑤不断加强采购绩效评价。对采购体系进行评估,既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两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政府采购实施效果研究和第三方评估。一是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政府采购评估工具和评估体系。二是委托江西财经大学围绕各地区信息公开监管、平台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情况,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各地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加强地方分网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信息公开效果总体良好。三是对2016年通用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格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⑥助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两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联合惩戒持续推进。一是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将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息共享,为联合惩戒创造条件。二是积极应用其他领域信用信息。2014年以来,财政部先后签署21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总体要求、查询渠道以及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
 
  ⑦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让信息数据多跑路”已经成为广泛共识。两年来,电子化大数据等信息手段的运用,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监管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一是在浙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试点,指导浙江省财政厅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建设“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政采云”平台,尝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电子商务模式,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加快建设“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二是创新动态监管模式。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监管手段,从前端和根源上发现问题、动态监管、消除风险。开展全国通用产品政府采购价格监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比对等工作,利用信息技术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高价采购、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⑧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放权不是放任,而是更加强调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灵活性,强调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两年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积极织牢监督网络,完善采购代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一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细则,科学确定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抽查覆盖面及均衡性。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2015至2016年,全国共检查2875家社会代理机构,对其中2578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另处理评审专家264人次。同时,财政部对中央3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4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二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等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协同监管的主要措施和财政部门内部协调配合的有关要求,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三是依法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配合条法司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即将报部务会审议。制定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项内控办法》,细化办案流程,规范业务标准,加强防控措施,实现各个环节有据可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财政部发布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进一步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促进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类案件的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尺度统一、处理结果一致,防止出现“同错不同罚”现象。
 
  ⑨积极推进市场开放谈判。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年来,政府采购多边双边谈判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一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改进出价力度空前。经过近10年谈判,我国加入GPA出价谈判离终点只剩下“最后一公里”。为了尽快加入GPA,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按照出价水平与参加方基本相当的目标,正在开展新一轮改进出价,着力填空白、补短板。二是双边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取得新进展。在已经结束的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就后续双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相关安排达成了共识。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挪威自贸区、中国-加拿大自贸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按既定策略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在中美投资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谈判中,都按照国际惯例就政府采购定义达成共识,不仅全面界定了投资协定中的政府采购范围,也为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确立了方向。三是广泛开展政府采购国际交流合作。请世贸组织持续提供技术援助,与世界银行合作加强能力建设,与欧盟继续开展政府采购对话,同时与欧亚经济联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交流,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成果,积极阐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鲜明立场,不断增强我国政府采购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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