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调整省级政采项目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要求,辽宁省财政厅对现行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了调整,同时下发《关于调整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2017年10月17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通知》,采购人是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当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其中,87号令第六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意见》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据了解,辽宁省厅将对《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5﹞717号)规定的验收工作进行调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需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同时财政厅将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调整后的履约验收程序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供应商即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同时将其传到辽宁政府采购网后提出确认意见。
据悉,下一步辽宁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该省实际,对2015年的《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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