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警支队食堂技术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受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对[350600]GWCG[GK]2017022-1、漳州市交警支队食堂技术服务采购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600]GWCG[GK]2017022-1
2、项目名称:漳州市交警支队食堂技术服务采购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800000 | 16000 |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的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保产品”清单内产品的,优先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在同一合同包中获得“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数量最多的产品优先采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要求,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时必须提供产品清单或文件复印件、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打印件,并标明投标产品所在位置,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本项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二)价格扣除办法: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3、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中规定的“各行业划型标准”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注:若未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则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4、若是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5、若所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 | 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1-18 18:00 报名截止时间:2018-02-06 17:3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2-07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2-07 09:00,漳州市南昌路华联商厦14层1401室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景山路1号
联系人姓名:曾瑞南
联系电话:18905966858
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南昌路华联商厦14层1401室
项目联系人:吴小姐
联系电话:18965263317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