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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关键词·政府采购协定

作者: 发布于:2017-12-12 15:06:24 来源:365bet新网址
  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12月7日至8日在南宁举行。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要按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及其他双多边议题谈判,拓展对外合作新空间。
 
  相关内容:《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的定义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其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 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因此,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政府采购协定》,但是谈判事宜另行安排。
 
  2006年底,中国正式宣布,将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的谈判。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加入GPA,是中国完整履行入世义务的标志。只有完成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程序,才能说中国完整地履行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政府采购协定的三个原则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截止2012年底,GPA已有欧盟及其25个成员国、加拿大、美国、日本、以色列、列支敦士登、韩国等37个成员国,另外还有21个观察团成员,中国就是其中之一。
 
  政府采购协定的机遇入场券和公平秤
 
  也许有人会说,现如今,很多的中国企业都已经打入国际市场,甚至在海外拥有自己的营销网络,为什么还要加入GPA呢?这就要从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性说起。
 
  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开始,国际上就公认把市场分为两大块,一是普通商业消费市场,二是公共产品消费市场,前者对应私人消费,后者对应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市场和一般市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规模和集中效益远大于后者。按照国际通行的计算方法,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约占该国GDP的10%~15%左右。如此大的数量和规模,对于企业来说,其意义不言自明。
 
  除了规模大之外,排他性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政府采购是本国政府鼓励、培育本国企业的一个有效手段。各国都有关于政府采购应首先考虑本国产品的规定。比如,美国国会通过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采购本国产品。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如果一旦加入GPA,该国就必须按照规定向其他成员国开放自己的政府采购市场。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就是我国加入GPA后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最大机遇。
 
  "加入GPA,就是为中国企业争取到了一张参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竞标的入场券。"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国如是说。而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让一些分析家认为,中国加入GPA之后,将改变整个世界的政府采购格局。
 
  于安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美国企业要把产品卖给本国政府的话,达到一定数量的产品配件生产国必须是GPA成员国。目前美国企业产品的许多配件在中国制造,但是因为中国不是GPA成员国,致使产品无法进入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一旦我国加入GPA,不仅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直接加入竞争,同时也将带动一些配件生产企业的发展。
 
  不过,在曹富国看来,这还不是中国加入GPA能够得到的惟一收获。因为,加入GPA还有利于应用国际规则来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市场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公共采购市场的腐败,促进政府廉洁。
 
  "公平竞争、无歧视待遇是GPA的原则之一。这种公平、公开的环境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来说,将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平竞争,降低开支,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平竞争中来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
 
  政府采购协定的背景及框架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于1987年对协议做了修改,于1988年生效。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于1996年1月1日生效,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质不变。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截止2012年底,GPA共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拿大、欧盟25国、荷属阿鲁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GPA共有22个观察员。其中,中国台北、约旦、乔治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吉尔吉斯等10个成员正在开展加入GPA的谈判,中国台北已基本完成谈判工作;亚美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蒙古等5个成员在加入WTO时承诺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请。
 
  2008年1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申请书。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
 
  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这些成员在谈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政府采购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
 
  规定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补偿交易
 
  gpa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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