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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VS 18号令:哪些条款有新要求?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9-10 22:04: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
 
  1、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为规范采购保驾护航
 
  87号令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属性
 
  87号令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投标自代理项目
 
  87号令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4、采购需求确定应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
 
  87号令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5、采购需求内容包括七项内容
 
  87号令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6、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87号令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7、明确资格预审公告三项内容
 
  87号令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8、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9、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招标文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87号令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11、联合体投标应载明
 
  87号令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1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8项内容
 
  87号令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13、规范样品提供相关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4、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87号令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5、明确“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形的处理方式
 
  87号令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6、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明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职责
 
  87号令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87号令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7号令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8、评标委员会组成有问题怎么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投标人报价明显过低应提供书面说明
 
  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87号令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1、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2、招标文件有缺陷应停止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87号令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87号令新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6、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包含的内容
 
  87号令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27、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87号令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87号令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采购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
 
  新第七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30、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7号令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电子招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87号令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32、明确“主管预算单位”的定义
 
  87号令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3、明确计算日从次日开始
 
  87号令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4、明确“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87号令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5、各省区市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7号令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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