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采购
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谓理直气壮,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否则,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法定条件,则不得自行采购,而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就采购监管而言,对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仅仅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而对自行采购项目放松监管,放任自流,极有可能给采购人化整为零、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行为以可乘之机,势必顾此失彼,极大地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那么,自行采购项目该如何组织呢?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对招标项目规范组织的表述,那么对于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该如何组织?
对于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组织,可以参考招标活动自行组织的程序。首先,采购人要具有编制采购文件能力和条件。意思是说要有专人、场地和设备,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了解采购标的可以编制采购文件,有可以开评标的场所和设备。其次,采购人要具有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意思是说要有专人,精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可是,知易行难。对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听之任之,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采购监管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与集中采购项目一样,也得定“规矩”,把握“四严”:
严把自行采购的“门槛”。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把关自行采购项目范围,即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卡住这道法律适用条件“门槛”,从采购项目上严防采购人以自行采购为借口逃避采购监管的行为。
严格自行采购程序。对采购人自行采购行为,也不能网开一面,同样要执行规范的采购程序,从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确保自行采购程序的阳光操作,确保自行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严控自行采购资金。对自行采购项目,要坚守“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强化自行采购资金保障,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源头,将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以采购合同为依据,实行自行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以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严肃监督检查。要从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加大对自行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一方面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从各预算单位的采购活动入手,不留“盲区”和“空档”,严肃查处采购人未经批准而擅自自行采购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从而着力强化集中采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尤其是在自行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之间相互分离,形成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规范自行组织项目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到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采购人不仅要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而且要学习相关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积累经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