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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与授权供应商的关系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不是民事代理关系,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独立投标,中标后是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不是制造厂家;不是授权投标关系,供应商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情况下,即拥有投标权利,不需要制造厂家授权。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供应商中标,制造厂家承担交货义务;未中标,两者间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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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与政府采购的关系

不是政府采购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1条,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表面看,采购人所需货物由制造厂家提供,但制造厂家和供应商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制造厂家所获收益只是货物的对价,与中标价无关。虽然货物所有权可由制造厂家直接转给采购人,但这只是一种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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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及地方相关规定

国采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15条就对此有专门规定,即: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厂商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取得该项目的授权文件。

另外,如果厂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打算给供应商提供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