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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剑指政府采购乱象

作者: 发布于:2017-08-06 11:33:25 来源:澎湃新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花最少的钱,买到最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即物美价廉,不仅仅适用于企业、百姓,也同样适用于政府。但怎样才能做到物美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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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剑指政府采购乱象:告别“0元”中标
 
  201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就已超过2.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它就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大大小小的中外商品服务供应商、承建商甚至部分采购者都想从中分得一杯羹。
 
  但政府采购过程中,时常暴露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却饱受社会诟病。难道公家的钱好赚,花公家的钱不心疼?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今年10月1日起将施行财政部近日颁布的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87号令),替代2004年8月颁布的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18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0元”中标乱象
 
  狭路相逢,价低者胜。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竞标场上这种“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弊病由来已久。
 
  2015年12月,安徽安庆市城区污水收集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以0.39元/吨污水处理费震惊业界。据业内人士测算,按照正常环保达标要求,公认比较合理的垃圾焚烧处理服务费报价应在60到80元/吨之间。两者相距甚远。
 
  但这一震惊业界“最低价中标”的记录早已被刷新。今年3月1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标公告显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0.01元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4月3日,辽阳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标公告指,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辽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0.01元,中标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
 
  投标人可以接二连三地以大跌眼镜的低价中标,我国的采购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实施多年的18号令虽然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经常被采购者使用。
 
  投标方压价甚至以远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往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否则就无利可图。接下来,投标方提供的工程、商品、服务质量、效率可想而知。在工程建设领域,低价竞争造成的劣质工程并不鲜见。
 
  低价中标,是一些企业中标的“敲门砖”,真正运营一段时间后就会“变脸”。有的会在施工期间要求追加预算,或者是停工,导致项目烂尾甚至农民工欠薪、地产荒废、学校“毒跑道”等问题。
 
  低价竞争,宛如毒品、病毒,会让人上瘾、传染。低价中标、排挤对手、抢占市场后,再跟政府谈判加价或者偷工减料,也能保证利润,何乐不为?其他企业如果不仿效,就会丢掉市场,久而久之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就会被淘汰,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遏制低价为王
 
  87号令对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此,此前实施的18号令的规定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两者比较,今后评标委员会参考的标准将不再是所谓的“成本价”,而是“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在时刻变化的市场行情面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难以掌握大至工程建设、小至桌椅床垫等所有商品、工程、服务的成本价。在有效防止“串通投标”的前提下,“其他标人的报价”更具参考价值。投标人通常比评标委员会成员更了解市场行情。
 
  今后,投标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处的用词是“应当”;此前的规定是,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此处的用词是“可以”。
 
  在法律条文中,“应当”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可以”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在“可为”或“可不为”之间可以进行选择。
 
  今后,低价投标人自证清白的场合是“评标现场”,而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防范“场外人情”的同时,还要求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低价”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的同时,87号令还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了防范,对采购者、投标人、评标人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对采购者来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获得称心的商品或者服务,就要既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如果缺乏必要的预算,不妨暂时搁置力有不足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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