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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体会谈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7-08-28 17:14: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7月份,财政部以财库〔2017〕125号形式发文,要求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对象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而在今年的3至4月,荆门市对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的采购代理业务情况也进行了检查,截止2017年3月底,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的采购代理机构有25家,我市检查了10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整体素质偏低。自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但整体素质令人堪忧。一方面是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培养速度落后于快速增长的采购代理机构;另一方面是“几何数增长”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分食政府采购这块“算术数增长”的蛋糕。我市市直在2012年底以前,只有4家代理机构(不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而2017年3月底达到了25家。而这些新增的采购代理机构大多以往都是从事工程建设咨询、代理、监理的,他们之中接触过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对政府采购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再加上责任心不强,所以造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偏少、人才的组织和综合能力差、文字组织能力差。某采购代理机构,一个质疑答复函,不到400字,就有五处引用法律不当和常规性用词不当等错误,走到投诉之路是必然的。
 
  二是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了解。不仅不知道有哪些功能,更不知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是采取份额预留、还是采取打分优惠,还是采取分包履行,还是采取优先采取等措施。另一方面在资格条件上设置不合理条款。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取规定供应商的规模、限定供应商注册资本、要求供应商业绩等从而限制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信息发布不合法。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没有严格按规律法规执行。要么是在非指定的媒体,要么在时间节点在打“擦边球”,要么是信息要素不全等。
 
  四是采购文件制作不规范。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所做的无论是采购公告,还是招标文件等,要么法定要素缺失,要么语病百出,一方面反映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反映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才造成采购文件漏洞百出,只能靠刊登(发)更正公告来补救。
 
  而其他方面,如委托代理、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保证金等环节基层采购代理机构做的相对好些。
 
  所以,从目前基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存的主要问题以及我市开展监督检查所总结的经验看,谈一点体会,能否为全国开展的大检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我市3至4月所进行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要求所有在我市报备并在2016年有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自查,主要是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度代理项目情况汇总表》,并按照检查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市采购办将结合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组成检查工作组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前提前三天通知被检查单位。第三阶段为处理阶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第四阶段为汇总报告阶段。对于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汇总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市财政局。
 
  二、检查对象的确定
 
  对于检查对象的确定,我市一方面看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看其自查是否认真,自查是否发现了问题,整改的措施是否得力等;另一方面将平时的动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特别是信息发布中经常出现变更、更正公告,经常有质疑和投诉;再一方面就是对代理了公众关注度大的民生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也是确定检查对象的因素之一。
 
  三、检查的方式
 
  我市检查的方式是以查看资料为主,开座谈会为辅。在查看资料前,先开一个小型座谈会,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通过座谈,掌握他们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然后在他们填写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度代理项目情况汇总表》中分别抽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按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进行,并按检查指标体系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做好检查记录底稿。整个检查完成后,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沟通,其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认同的在检查记录底稿上签字确认,有疑义的,可以说明情况。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虽然我市在检查通知中要求,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编制、进口产品审批、采购方式变更、信息公告发布、保证金收费标准与退还、采购文件发售、评审过程的规范、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答复、采购资料管理等十个方面内容。但我市还是依据平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情况重点对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检查。
 
  一是信息发布。财政部除了发布了财政部令19号外,还于2015年用财库〔2015〕年135号文的形式专门针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发了通知,该通知从信息公开的范围及主体、公开的渠道和公开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采购项目的10个信息进行了规定,这10个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因此,我市对信息发布这10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既要有“量”的检查,又要有质的检查。所谓“量”,是指在一个采购项目中,这10个方面的信息是否都发布了。所谓质,是指信息发布的质量,也就是发布的媒体是否合规、信息要素是否齐全、发布的时间节点是否合法等。
 
  二是政策功能落实。目前,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都是由工程预算、工程监理和工程代理拓展业务而来的。我市报备的25家采购代理机构中,只有4家是专门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余21家的主业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知之甚少,至于如何落实政策功能,更是微乎其微。所以,重点查看采购文件中有无政策功能落实的要求(而具体到如何落实,需要对采购人进行宣传和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进一步的培训)。
 
  三是评审过程。评审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采购项目落地的成败。所以在检查中,我市重点检查采购项目所选择采购方式是否合法、评审方式是否科学,评审因素设计是否合理,评审专家评审是否客观公正等。在检查中,发现了许多本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本是采购人的责任),而选用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而且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中对于“谈”什么,“磋商”什么,更是“不知所云”,有些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连谈判或磋商记录都没有,就只有一个报价竞争。有些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本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选用综合评分法。在综合评分法中,将明令禁止作为打分项的项目(如资格条件)设成打分项,且分值设置较高。而至于评审程序更没有按规定进行,是各吹各的调。
 
  四是资料归档。政府采购的资料记载着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必须依法保存至少15年。而在我市的检查中发现,采购代理采购机构对采购项目的资料保存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料保存不全、资格归档整理没有统一的模式、资料保存没有按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硬件设施等。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将一套没有经过整理的资料交给了采购人外,自己却没有留下一套齐全、完整的资料。
 
  五、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客观上讲,在这次检查中发现,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问题相对少些,而那些非主业的采购代理机构问题相对多些,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上,更为突出。对于有些问题,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不知晓、不懂政府采购法规而无意犯之,而有些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利用政府采购法规的不完善而有意为之。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处理上,我市采取民主的方式,先由检查专班依法拟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召开全办会议讨论,让全办成员都拿意见和知晓。在具体的处罚上,也是分别对待。“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特别是去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改正的,按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处理意见全办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然后将处理意见与采购代理机构见面,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正式发出检查处理决定书,同时,在网上公布处理决定。
 
  反思这次检查,也发现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检查方式单一,只是查看资料。二是检查面过宽,面面俱到。因为面面俱到,反而不深入、不仔细。三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录音录像没有认真检查。四是量化性的指标做的不够,定性和定量没有很好地结合。
 
  值得肯定的是,我市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不当、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过高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用不力的问题,作为线索,在对采购人的检查中进行了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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