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兴未艾
作者: 发布于:2015-07-29 14:58: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三十多年的实践成果表明,积极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洋为中用地处理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这一做法值得政府采购业界借鉴。
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对此,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呢?本期特刊特组织了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有关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的文章,希望能对我国加快推进电子化采购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美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国家战略
美 国
美国政府1993 年出台了《全国信息基础设施计划》,颁布了《政府绩效法》;1994 年颁布了《联邦采购简化法》;1995 年犹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法案……
美国拥有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和良好的实践,以及高度发达的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这些都为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美国健全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立法也推动了电子化采购的快速发展。
制度建设为本 法律体系完备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政府1993 年出台了《全国信息基础设施计划》,颁布了《政府绩效法》;1994 年颁布了《联邦采购简化法》;1995 年犹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法案;1996年颁布了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1998 年颁布了《美国数据保护法案》;2000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加快了国内和国际电子记录与签名的使用;2002 年颁布了《电子政府法》,随后又颁布了政府业绩成效法和私密性法。
这些法律基本涵盖了包括政务公开、网上服务、资源共享、政府内部办公电子化及安全保障等电子政务应用的范围,为美国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化在内的电子政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为了保障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美国政府还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如《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立法,美国不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电子政务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打下了法律基础。
服务总署负责 两个数据库支撑
美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广泛采用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创新采购方式,流程公开、透明,采取专业化管理模式、人性化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部门为用户服务的质量。
除了国防部和交通部之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服务总署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需经联邦服务总署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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