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PPP法律制度系列(四)
法国受特许人的法律准则要点
受特许人享有征收权
在特许经营整个活动过程的初始阶段,受特许人依据公共服务的名义即享有征收权,具体例证很多,主要体现在各类公共工程方面,诸如矿山、瀑布、电网、地下天然气、煤矿,等等。
由于立法者和司法判例按照各自的需要反复采用"公共使用"的概念,导致这一概念的不断扩张。经过法律授权的征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以卫生健康为目的,第二是以体育发展为目的,第三是以农业发展为目的,第四是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第五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经过司法判例授权的征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民用住房方面,第二是在卫生和公共健康方面,第三是在发展体育、文化事业方面,最后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为了发展区域经济,整合当地旅游资源,建造一个桥梁以便于更快到达海边浴场,以及农业灌溉工程的实施。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判例在两个方面的新进发展:其一是核能源发展方面。自20世纪七十年代起,法国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国家核能源独立政策的需要,大力发展核电站建设,其中涉及的土地征收行政案件,行政法院一般均以"公共使用"的目的承认其具有征收的权利。其二是工业园区建设方面,1999年7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在涉及一家私人水务公司扩大其厂区的案件中,认定这一行为符合"公共使用"概念的广义解释,并由此判定,行政机关所有干预经济领域的活动均符合"公共使用"的目的。
另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就是对土地临时占用的役权,这项权利源于1892年12月29日颁布的法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受特许人,在事先取得相关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为了存放设备物资,以及运送公共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建筑材料,有权进入私人土地。这一役权的期限最长为五年,但是不得涉及住房。如果与土地所有人没有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法庭确定赔偿。同样,赔偿协议双方出现争执时,其诉讼仍然属于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享特权
行政机关在此享有的特权主要体现在源于公共工程建设对于相邻财产带来的增值部分予以收费方面。按照特许经营物的建造和经营阶段的不同,这一特权亦有所变化,或者表现为赔偿金,或者表现为对设备的收费。
第一种特权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征收程序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也就是公共工程施工必须的临建工地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问题。这一特权原本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现在认为受特许人也可以予以采用。
第二种特权主要是根据1961年7月3日的法律规定,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公益团体对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受益人予以收费,这种受益主要表现在例如污水处理站的收费。同时特别强调,如果涉及整个工业园区,当地政府难以规定总体的收费标准,则可以针对各个企业按照计量的方式予以收费。
受特许人获报酬
特许经营开发阶段:这里主要涉及收费有两个大类,其一是受特许人向使用者的收费,其二是各种其他收费。
一般行政合同的对价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支付的合同金额,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合同虽然也制定了合同金额,但是其支付方式则有所不同。
除了行政机关给予的财政利益之外,受特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费。
长期以来,这种收费一直被视为具有超税收的性质。然而,最新的行政司法判例则将这种收费区分为两个部分,即税收和收费,前者是按照特许经营服务价格予以一定比例的预提留。因为,特许经营的目的就是要求受特许人必须确保特许经营的服务,并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予以收费。换言之,服务与收费之间的根本联系在于特许经营服务的提供是其收费的基础。
这一特点在于以下两个合同类型的比较之中更为明显:其一是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这种合同的报酬是由发包方,也就是业主直接支付。其二是公法人自己直接进行经营开发的合同。这种合同报酬的计算依据虽然也考虑经济成本,但是考虑更多的是社会因素,即这种经营活动的物质性和功能性,主要包括有能够提供服务的总量,这类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这一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受特许人的报酬与其特许经营服务活动之间的关联性,换言之,可以说报酬的多少取决于能够提供服务的总量多少。
因此,当地方行政机关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则可以考虑允许受特许人开展广告业务获取收入,并将其作为支付的补充手段。总之,受特许人所有的收费均应当来自于其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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