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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磋商保证金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43: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集采机构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以下五种:一是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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