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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

作者:靳新娜 整理 发布于:2017-11-20 17:13: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针对中标结果公示以及合同管理,87号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第七十二条中做出了规定。
 
  1、评标后长期没有中标结果的情况将不存在,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公布中标结果。87号令第六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增加了中标结果公告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扩大了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知情权,方便了投标人行使救济权。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标人据此可以知道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以及在评标得分汇总的得分和排序,如果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不用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熟人”打听相关信息,可以合法取得自己资格审查不通过或者不中标的相关情况。
 
  3、投标人有权参加履约验收,新增加投标人对合同验收的监督权。87号令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中标人有权拒绝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提出的附加条件。87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当采购人提出超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的不合理条件时,中标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的违法行为。
 
  5、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87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与中标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不是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采购人不能行使公权力来对待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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