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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变谈判结果

"搬出"县长向评审专家施压属违法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7-06-28 17:12: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位读者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反映这样一件事:近期某县要对一个物业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金额10万余元。当地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了评审,当评审专家辛苦了两个多小时,完成打分、汇总并全部签字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急冲冲地进入评标室突然关闭了现场录像机,对评审专家说:“你们能不能将结果改成第二名?”
 
  评审专家认真解释说:“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这样,无法更改。”项目负责人出去后又回来继续纠缠:“这件事让我们很为难,采购人竟然让县长直接打来电话说,这事弄不好,我的县长就做不成了!”
 
  代理机构请求评审专家想办法把项目让给那家在市上注册的服务商。评审专家再次耐心说明不行的原因后,项目负责人竟然提出:能否今天就放一下,过几天让第二名服务商把谈判响应文件改一下,评审专家重新签一下?谈判小组里面有两位技术专业专家,一位法律专家,法律专家断然拒绝,并提出严正警告:再这样无理取闹,我们将立即举报!最后,项目负责人终于不再无理纠缠,按规定办理了后期的文件。
 
  案例中,采购人想违法变更采购结果,搬来县长向代理机构施加压力,代理机构几度纠缠谈判小组,名目张胆想改变评审结果,还关闭了现场录像机。幸亏谈判小组成员没有委曲求全,始终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秉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客观评审的精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法要求终未得逞。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欧阳克勇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行为,有违两处法律规定:一是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应该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隐匿采购文件(含录音录相)。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七十六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采购人是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并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提高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不可违法指定供应商。否则,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该服务、监督、引导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应接受采购人和监管部门监督。
 
  与此同时,欧阳克勇表示,新实施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了评审专家举报的权利和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本案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律师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利,制止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履行了评审专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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