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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磋项目报价能否修改,是否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11-21 08:11: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7年3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就该市体育大会开闭幕式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
 
  3月1日,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磋商公告。3月13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磋商,共有4家公司参加。在磋商最终报价的“唱标”环节,C公司报价的最后承诺书内容为“最终报价499.9元整”,C公司负责人意识到报价出错了,口头提出报价应为499万元并要求修改。A公司代表当即提出异议。主持人回到评标室,将A公司的意见反馈给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分歧很大,最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给出了结论。据此,主持人宣布:C公司二次报价有问题,但磋商小组成员讨论认为C公司最终报价金额499.9元属于笔误,要求其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同意将报价调整为499万元。之后,磋商小组根据499万元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发布成交公告。
 
  3月28日,A公司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质疑,认为在主持人公开4家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且明确告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的情况下,各公司提交了二次最终报价承诺书,对最终报价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磋商小组以C公司报价笔误为由,允许其对二次最终报价金额做出修改,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C公司要求纠正本次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日,政府采购中心受理了A公司的质疑。
 
  3月29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内部讨论,认为磋商小组的做法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规定,因此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复评。在复评期间,政府采购中心向磋商小组表述了上述意见。但磋商小组在审阅质疑函后,仍认为C公司最终报价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维持原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心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无权干涉和改变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虽然不赞同磋商小组的观点,但依据磋商小组的复评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
 
  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次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财政监管部门调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A公司关于该市体育大会开闭幕式服务项目的投诉成立,认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最后承诺报价是否可以澄清、说明或更正?
  2.报价更正为是否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磋商小组的做法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首先,修改报价不符合磋商的程序。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本案例项目评审过程中,在响应人提交最后报价后,磋商小组允许C公司以报价笔误为由改变最终报价,事实上给了C公司再次报价的机会,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2014年12月,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磋暂行办法》),明确竞争性磋商为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适用于五种情形。由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明确需求而需要“磋商”的项目,可以选用这种方式。
 
  在具体实践时,有些单位在组织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不仅会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磋商,还会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讨论,希望挤干价格水分或明确成本构成。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一方面根据《竞磋暂行办法》,报价并非可以磋商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容易泄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导致围标串标
 
  其次,报价不属于允许磋商的内容。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不可改变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允许供应商调整最终响应报价,不符合规定。《竞磋暂行办法》规定,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磋商文件一般会明确响应文件存在计算或表达错误时的修正原则,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响应人起约束作用。比如,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等。磋商文件一般还会规定,在报价审查时,如果发现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报价文件出现其他错误情形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根据错误修正原则和报价无效审查的通常约定,印证了报价文件属于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修正,属于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被视为无效响应。
 
  本案例中,C公司最后承诺书为“最终报价499.9元整”,无该报价的大写文字表示数额,无法按磋商文件事先规定的错误修正情形进行修正,应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文件出现其他等错误情形的”。此外,C公司最终报价499.9元与其更正后报价499万元之间,不仅增加了报价中的文字“万”字,也更正了最终报价的数字,这种情形属于改变了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有关错误修正和报价审查的规定,C公司应对其最终报价错误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例中,政府采购中心还比较尽职负责,在组织复评期间,也明确向磋商小组表明了意见和态度,体现了集采机构的专业性。但在首次磋商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如果能将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磋商小组最终认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汇报,该项目的纠错会更早,也许不会进入质疑投诉程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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