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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7-10-11 11:40:38 来源:财政部网站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省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0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冀财综〔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政府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然人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省级政府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事业单位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可参照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进行。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省级政府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


  (二)省级政府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与评价等辅助性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省级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事项。


  第八条 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进行。


  第十条 购买主体购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购买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


  (二)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并试行向社会发布。


  (三)组织采购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省财政厅核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等形式。合同应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出具验收报告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尾款支付给承接主体。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服务小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通过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参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其中支付给本单位项目成员的智力劳务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政〔2015〕20号)有关规定分配管理。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将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方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审,将项目成果转化情况(如相关政策文件、应用情况等)作为评价主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审。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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